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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陕西交通技师学院函授站《监考守则》

上传时间:2011-7-11    浏览量:37586        

一、监考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监考工作,应严格按照《考场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监考教师不得随意缺勤、中途离场或提前离场,不得私自串场,不得私自调换监考.
二、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领卷人除外)进入考场;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清理考场及安排考生坐定后,监考教师应当宣读《考场规则》或重申考试纪律;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卷袋,分发试卷;考试在规定时间准时开始。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不得再进入考场,教师开始清点人数。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准许交卷离场,强行离场或带试卷离场的均按严重作弊处理 。
四、发卷后监考教师必须提醒考生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班级、学号、姓名。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要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已将其班级、学号、姓名写在指定位置。
五、考试期间,教师应注意检查考生的准考证与试卷所填写姓名是否相符,检查考生试卷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或报告函授站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
六、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得私自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勘误、提示。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教师应当众回答,不得暗示题意或与考生私下交谈。
七、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该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聊天、看报、玩手机等,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八、考试期间,教师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注意仪表举止,应注意保持考场及周围秩序,正确处理与作弊学生发生的冲突,避免激化矛盾。
九、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对有左顾右盼等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警告、制止。对作弊或协同作弊等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注意准确定性并获取有关证据,然后将违纪情节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有关证据应随《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时交给函授站考务办公室。认定作弊时应当场公布认定意见。
十、监考老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对考生的作弊行为置之不理,放任自流,监考教师监考时有聊天、看报、玩手机、在考场内吸烟等行为时,巡考人员发现后将通报所属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或答题纸翻放桌上,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草稿纸、答题纸,认真核对考生人数和交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监考老师应将《考场记录表》、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一并送交函授站考务办公室,同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令他人稍带或另交它处。
 

下一页:长安大学陕西交通技师学院函授站《考场规则》
上一页:陕西省中等职业院校学生竞赛训练观摩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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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陕西交通技师学院函授站《监考守则》

上传时间:2011-7-11    浏览量:37586        

一、监考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监考工作,应严格按照《考场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监考教师不得随意缺勤、中途离场或提前离场,不得私自串场,不得私自调换监考.
二、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领卷人除外)进入考场;考试实行单人单桌,清理考场及安排考生坐定后,监考教师应当宣读《考场规则》或重申考试纪律;开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卷袋,分发试卷;考试在规定时间准时开始。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不得再进入考场,教师开始清点人数。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准许交卷离场,强行离场或带试卷离场的均按严重作弊处理 。
四、发卷后监考教师必须提醒考生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班级、学号、姓名。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要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已将其班级、学号、姓名写在指定位置。
五、考试期间,教师应注意检查考生的准考证与试卷所填写姓名是否相符,检查考生试卷的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或报告函授站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
六、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得私自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勘误、提示。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教师应当众回答,不得暗示题意或与考生私下交谈。
七、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应该坚守岗位,严格履行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聊天、看报、玩手机等,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八、考试期间,教师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注意仪表举止,应注意保持考场及周围秩序,正确处理与作弊学生发生的冲突,避免激化矛盾。
九、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时,对有左顾右盼等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警告、制止。对作弊或协同作弊等已形成作弊事实者,应注意准确定性并获取有关证据,然后将违纪情节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有关证据应随《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时交给函授站考务办公室。认定作弊时应当场公布认定意见。
十、监考老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如对考生的作弊行为置之不理,放任自流,监考教师监考时有聊天、看报、玩手机、在考场内吸烟等行为时,巡考人员发现后将通报所属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或答题纸翻放桌上,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草稿纸、答题纸,认真核对考生人数和交卷份数,填写考场记录;监考老师应将《考场记录表》、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一并送交函授站考务办公室,同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令他人稍带或另交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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