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了正确评价教师德才表现与工作实绩,激励与督促教师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教师评优、职称晋升等提供依据,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应聘教师岗位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在承担授课任务的当年,参照此办法仅对“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及教研教改”三个条目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记入教师考核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三、学院在实行教师年度聘任制的基础上,对教师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教学教研水平和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四、考核坚持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制定本办法时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使本办法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五、教师考核内容
(一)思想和职业道德(15分)
1、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主动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5分)。
2、自觉遵守《教师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5分)。
3、积极参加系(部)各项活动,承担学院或处室其它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关心集体,顾全大局(5分)。
4、此项以部门规定进行考核检查评定。
(二)教学工作(50分)
1、教学准备(5分)
教师在掌握教学大纲、教材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编写学期授课计划。上课前按要求认真备课,有规范的教案,并在课前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实训课程应提前做好场地、设备仪器及工具材料准备。
2、教学实施(25分)
教师按照课程安排和课堂常规要求上好每一节课,严格课堂管理,贯穿素质教育,课堂教学秩序良好,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实训课应按学期授课计划编制的要求进行实训分组及设备配备。
3、课后辅导、作业及出题、阅卷、毕业设计与论文(10分)
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的要求,教师应及时布置和批改作业(含出题、阅卷)、进行课后辅导,并完成相应的定额。作业批改和辅导教师应耐心细致,监考及对学生的考核应认真负责。
4、教学工作量(10分)
教师应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承担教学任务和其它工作任务。全年承担课程任务达400节以上得10分;360节得9分,320节得8分,280节7分,240节得6分,200节以下得5分。
5、此项依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采取部门检查与学院阶段性检查,有关部门提供材料,中层干部听课和学院组织听课反馈信息考核评定。
(三)教学效果(15分)
1、教师应认真对待评教活动,按规范要求组织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2、教学评议,满分为100分,学生评议占30%,教师自评占30%,课堂过程评议占40%。
评教赋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考核得15分;80~89分者得13分;70~79分者得10分;、60~69分者得8分;60分以下者不得分。
(四)教研教改(20分)
1、教师在每一学期结束前,总结教学经验,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论文1篇提交部门评定,优秀者得2分,未交者扣2分。论文获学院奖励者得3分;公开发表论文每篇得5分。
2、教师在教学方法、组织形式、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经所在部门进行认定,效果良好者得3分,一般者得1分。
3、有下列教科研成果、著作或获得荣誉者:
承担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等课题经验收合格,主要承担者得20分,一般参与者得15分;
教师承担院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实训设备制作、课件制作等课题经验收合格,主要承担者得15分,一般参与者得8分;
参加省市级专业、教学或技能竞赛活动,获得名次者得20分;
参加学院教学或技能竞赛获得名次者得5分;
参与全国教材编写得15分,校内教材编写10分。
承担处室教研活动主讲任务得2分。
4、此项以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考核评定。
六、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按照考核评分由高向低排序,优秀等次控制在10%,良好等次控制在40%,其它50%。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直接以不合格论: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2、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3、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4、上班期间打牌、赌博、酗酒,造成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者或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或学生利益的者。
5、考核当年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组织管理
八、教师考核采取系(部)评议、教师自评、学生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九、教师考核在学院领导下,以系(部)为单位实施,各系成立考核组,吸收教研组长,骨干教师参加。
十、结合每学期的教学检查,系(部)考核组对被考核教师进行有关项目的考核,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十一、每年12月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院办。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十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者,将作为评定职称、晋升工资、评选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先进、实施各种奖励的基本依据。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调整教师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十四、本规定自2009年起施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